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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525号

兰云旭与杜光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兰云旭,杜光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525号原告兰云旭,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杜光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云旭与被告杜光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云旭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云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培臣

审 判 员  高世兴

人民陪审员  魏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