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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5265号

邓XX与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邓XX,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265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业君,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儒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露,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庆

代理

审判员  米俊倩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