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53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成年人。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欣丽 来源:
赵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53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成年人。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欣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