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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846号

史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某,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846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夏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衍松,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乐发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乐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