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846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夏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衍松,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乐发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乐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