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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166号

李升与勃利县天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升,勃利县天富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升,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勃利县天富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士坤,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李升与勃利县天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商金宝

审判员  李正顺

审判员  郭克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