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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执339号

施德同与王书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德同,王书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施德同

被执行人:王书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86号判决书,于2016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书伦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