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被执行人王剑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16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剑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剑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剑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26876.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