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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319号

包秀玲与李春刚、潘燕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秀玲,李春刚,潘燕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包秀玲。委托代理人李宝海(申请执行人之夫)。被执行人李春刚,无职业。被执行人潘燕玲,无职业。

原告包秀玲与被告李春刚、潘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春刚、包秀玲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秀玲与被执行人李春刚、潘燕玲达成执行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13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钟亮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佳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