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2执275号

罗玉齐与李振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玉齐,李振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罗玉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淇县。被执行人李振芳,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淇县。申请执行人罗玉齐申请执行李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振芳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