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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570号

黑晨旭与荥阳市广武镇孙寨村第七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黑晨旭,荥阳市广武镇孙寨村第七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晨旭,女,1995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黑文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广武镇孙寨村第七村民组。负责人黑万军,该组组长。

上诉人黑晨旭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孙寨村第七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晨旭的委托代理人黑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孙寨村第七村民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黑晨旭所诉的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村民利益中的一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黑晨旭的起诉。

上诉人黑晨旭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2011年孙寨村第七组村民要分配“南水北调永久性占地补偿费”,一人至少可分得一万元,经过初次村民小组讨论,出嫁女等问题就成农户家庭代表成为讨论的焦点。2、上诉人多次向村干部索要村规民约,村干部给了一份2011年的分款方案,分款方案上写有“以后本组的出嫁闺女不再享有本组村民待遇”,2011年的重大分款,出嫁女、离婚回村女都能享受村民待遇,但本次分款不能享受没有道理。3、上诉人没有登记结婚,只是举行了仪式,上诉人也有承包地,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在村里应享受村民待遇,有法律支持的待遇。4、法院应当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黑晨旭所诉的补偿费用,属于村民利益中的一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能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于岸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