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7民初2358号

麦某与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麦某,张某1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0127民初2358号

原告:麦某,女,1979年4月6日出生,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1,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麦某与被告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2。2008年3月21日,原、被告于横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协议婚生男孩张某2由被告张某1携带抚养。此后,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但为了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现双方就变更小孩抚养权问题协商意见一致后,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婚生的男孩张某2变更为由原告麦某携带抚养至成年止,其抚养费由原告麦某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麦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学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