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468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国,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清碑,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张富国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清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清碑的存款3035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执 行 员 王生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文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