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89号
原告:陈华祥。
被告:王海明。
原告陈华祥与被告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华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
陈华祥与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89号
原告:陈华祥。
被告:王海明。
原告陈华祥与被告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华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