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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189号

陈华祥与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华祥,王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89号

原告:陈华祥。

被告:王海明。

原告陈华祥与被告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华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