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717号
原告:周淑英,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王超,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内江市大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委,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英诉被告王超、内江市大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4.00元,由原告周淑英承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