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536号
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张学君,系该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郭宝艳,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富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珂,男,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冷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负担。
审判员 邢定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禄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