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906号
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爱丹路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郑长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池贞爱,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池贞爱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助理
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