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005号
申请执行人:刘书莲
被执行人:丁琴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
刘书莲与丁琴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005号
申请执行人:刘书莲
被执行人:丁琴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