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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信浉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余美祥诉杜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美祥,杜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信浉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余美祥,男,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杜守军,男,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办理余美祥申请执行杜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守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守军名下20间车库予以查封,该车库在查封期限内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及他项权变更登记、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仝允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仁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