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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滕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滕立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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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辽02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滕立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滕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杨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