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519号原告周玉琴。被告吴建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起凤街起凤大楼。负责人黄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慧燕,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琴与被告吴建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玉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玉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嘉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