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02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
委托代理人:刘晓霞,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强,男。
被告:张桂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与被告李永强、张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吕天亮、赵洁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