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吴荣宽被执行人蔡永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民初字第001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永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永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永玲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蔡永玲(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7的存款人民币506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