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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844号

原告孙国俊与被告王海军、乔海燕、张海建、杨文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国俊,王海军,乔海燕,张海建,杨文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844号原告孙国俊,男,汉族,1952年9月9日生,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宝塔区桥沟镇居民,现住宝塔区北关吴起大酒店家属楼。被告乔海燕,女,汉族,38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富丽花园小区。被告张海建,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生,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慧泽园小区。被告杨文优(又名杨亮),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安塞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孙国俊诉被告王海军、乔海燕、张海建、杨文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杨文优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杨文优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国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惠蓉

审 判 员  石亚弟

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