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373-1号申请执行人马士侠,农民。被执行人赵文松,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士侠与被执行人赵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车辆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