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克,局长。被执行人延吉市金茂小串(店)。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延吉市金茂小串(店)作出的(2015)延市建卫决字第1113号限期缴纳城市卫生费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吉市金茂小串(店)作出的《(2015)延市建卫决字第1113号限期缴纳城市卫生费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黄善姬
审 判 员 司信吉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