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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548号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余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余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余威,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本院移送执行余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粤0205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的规定,被告人余威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罚金xxxx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威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余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尚在服刑期间,未能按期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法通过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向本省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其账号均无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5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超盛

审判员  黄丽芳

审判员  焦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伟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