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198号原告曹素琴,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松海,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曾红花,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曹素琴与被告林松海、曾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素琴负担。
审判员 庄伟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