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82民初2807号

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小维、刘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刘小维,刘志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2807号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公路北侧商住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29894U。负责人张秀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平,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小维,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志刚,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795856768。负责人胡庆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维、被告刘志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准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铁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兴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