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1231号

王章盼、宁影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章盼,宁影影,金子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王章盼,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宁影影,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金子涛,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影影、金子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影影、金子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影影、金子涛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