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0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卞利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龙球,该行员工。
被告:周娟。
被告:曹端海。
被告:朱翠芳。
委托代理人:曹端海。
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海棠北路阳光国际商务中心D-17.
法定代表人:章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诉被告周娟、曹端海、朱翠芳、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刘广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