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756号原告刘大鹏,男,居民。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正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晶与被告鑫隆鑫粉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刘大鹏以此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大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9元,收取50元,由原告刘大鹏承担。
审判员 梁洪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