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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756号

原告王晶晶与被告鑫隆鑫粉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大鹏,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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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756号原告刘大鹏,男,居民。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正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晶与被告鑫隆鑫粉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刘大鹏以此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大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9元,收取50元,由原告刘大鹏承担。

审判员  梁洪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