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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82号

李某某、苟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苟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九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苟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组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苟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40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