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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4144号

杨四华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144号罪犯杨四华,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傈僳族,住缅甸,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四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四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四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