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276号
原告: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正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琛,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8712.5元。
审 判 长 贾春雨
审 判 员 王家永
代理
审判员 王 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