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负责人刘某某,该组组长。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林
审 判 员 龙伯泉
代理
审判员 李齐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