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585号
原告:钟小洁。
被告:王少章。
被告:王美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洁诉被告王少章、王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小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小洁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钟小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钟小洁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