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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529号

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与沈纪华、严静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沈纪华,严静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529号

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0796092X。

法定代表人:赵建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纪华,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严静霞,女,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纪华、严静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