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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1596号

保定市与王兆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市,王兆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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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596号

原告:保定市女子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保定市。组织机构代码40188908-2。法定代表人韩志清,该校校长。

被告:王兆罡。

原告保定市女子职业中专学校与被告王兆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营业,搬离承租房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31日至起诉之日滞纳金112608元、占用房屋租金56304元及发生的水电费。原、被告在2011年1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原告将位于保定市新市区百花路238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原告于租赁期满前已经明确告知被告期满后将收回房屋,不在继续出租。租赁期满后被告仍然占用房屋继续经营,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搬离房屋,被告不予配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应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为保定市北市区文昌宫前巷17号1排1室。非保定市竞秀区,故本案应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合同租赁的不动产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兆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振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