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650号之一原告林志东,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B17号。法定代表人徐继武。委托代理人谢印华,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志东诉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殷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