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004号
原告:牛林山。委托代理人张小琴。
被告: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琦。
原告牛林山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志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