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民初4004号

牛林山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林山,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004号

原告:牛林山。委托代理人张小琴。

被告: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琦。

原告牛林山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志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