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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2号

施淑娟与鞠洪香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淑娟,鞠洪香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号申请执行人施淑娟,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尚志镇煤建胡同。被执行人鞠洪香,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尚志镇煤建胡同。本院在执行施淑娟与鞠洪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