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16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号*号礼堂*层***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领域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号*栋*层2附*号。法定代表人赵智科。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成都领域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俊
代理
审判员 史洁
人民陪审员 黄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