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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818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湘潭华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负责人何柏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湘潭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案件执行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曾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