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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1486号

赵振军与石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军,石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赵振军,男,汉族,1974年07月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石菊英,女,汉族,1982年04月生,现住昌吉市。赵振军诉石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新2301执148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675元,未执行标的为62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08月11日前支付案款2000元,于2016年9月11日前支付案款2000元,于2016年10月11日前支付案款2000元,于2016年11月11日前支付案款2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6)新2301执14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卫东

审判员  李增泉

审判员  吴海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