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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06号

熊志红与广东顺德家家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熊志红,广东顺德家家喜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熊志红,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家家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谢怿秀。

委托代理人:许彦庭,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炼,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红诉被告广东顺德家家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志红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熊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郭小玲

审 判 员 黎筱敏

审 判 员 钟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智媛

书 记 员 X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