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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744号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贺千平、仇艳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千平,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贺千平,男,42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被执行人仇艳,女,36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贺千平、仇艳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贺千平、仇艳今未履行(2016)湘0681行审7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586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用780元。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千平、仇艳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进行了查证、冻结、划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81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干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