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337号
原告:杨开洪,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汪治普,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杨开洪诉被告汪治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杨开洪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洪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开洪负担。
审 判 长 毛方义
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
人民陪审员 喻明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