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民初5337号

杨开洪与汪治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开洪,汪治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337号

原告:杨开洪,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汪治普,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杨开洪诉被告汪治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杨开洪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洪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开洪负担。

审 判 长  毛方义

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

人民陪审员  喻明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