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5民初24号

潘立转与姚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立转,姚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4号原告潘立转。被告姚国清。

原告潘立转诉被告姚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需要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立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潘立转负担。

审 判 长  蒙永富

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

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丹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