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某某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文体超市。经营者:赵某某,男,汉族,某某村人。
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现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某某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耀军
审判员 付亚洲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世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