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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772号

张晓东诉姜学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东,姜学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772号

原告:张晓东,1977年2月16日,住址: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学启。

原告张晓东诉被告姜学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东未能提供被告姜学启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被告姜学启已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沙天远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牛 超 来自: